上海侦探调查公司:重婚罪的认定条件
栏目:法律资讯 发布时间:2025-01-16

首先重婚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在我国,重婚的行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此之外,需要先了解重婚是如何认定的,只有确认了属于重婚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从婚姻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受法律保护和承认的婚姻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登记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成立。

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认可双方为夫妻关系。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登记婚姻+登记婚姻:指已婚男女又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前后两个婚姻都进行了结婚登记。

2、事实婚姻+登记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法属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又与婚外异性办理结婚登记。前一个婚姻没有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有结婚登记。

3、登记婚姻+事实婚姻:指已婚男女又与婚外异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前一个婚姻有结婚登记,后一个婚姻没有结婚登记。

对于登记婚姻很容易确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也容易依法认定,因此,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重婚罪的认定相对容易。然而对于第三种情形的重婚罪的认定相对不容易,因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只要不进行结婚登记,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刑法》对于以上第三种重婚形式中之后的事实婚姻的认定,却不受1994年2月1日之后这个《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不再承认的时间的限制。

因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只是民法的法律后果。但是从刑法的角度,如果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会构成重婚罪。

显而易见: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民法和刑法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民法上不承认的事实婚姻,却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

例如:某男是已婚男士,因工作原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1995年10月1日某男认识了某女(未婚,22岁),某男以单身身份和某女开始谈恋爱,很快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某男妻子得知此事,控告某男和某女构成重婚罪。

某男不属于婚姻法的重婚行为,但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毋容置疑,但某女是否构成重婚罪取决于某女在同居前和同居期间是否明知某男是已婚男士。

法律依据: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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